临沂股票配资 公安部经侦局公布严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犯罪典型案例: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出具证明文件造假行为

发布日期:2024-11-06 10:14    点击次数:61

临沂股票配资 公安部经侦局公布严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犯罪典型案例: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出具证明文件造假行为

  据公安部经侦局官微,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把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犯罪置于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先后侦办百余起犯罪案件,依法稳妥查处一批犯罪分子,着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3.申请配资:填写配资申请表格,提供个人信息和资金证明等必要材料,提交给配资公司。

  以辽宁大连吴某刚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为例。2020年9月,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对证监会移送的该案件立案侦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水产养殖行业龙头企业,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2014年、2015年该公司连续两年亏损,2016年若再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原董事长吴某刚为规避退市风险,指使原财务总监勾某等人,通过调整养殖水产品采捕面积、调节营业成本等方式,随意调节当年利润,并对外公告虚假财务报告,致使股价大幅波动。经查,该公司2016年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58%;2017年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此外,公安机关还查明吴某刚等人存在串通招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事实。

  2022年11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2万元,其余11名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吴某刚等人上诉后,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方面,根据《刑法》161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二)》,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本案中,嫌疑人财务造假手法隐蔽,通过运用北斗导航系统对采捕船航行轨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确定了企业财务造假的准确数额。

  公安部经侦局官微指出,资本市场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尤其是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理涉上市公司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出具证明文件造假行为;同步审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金融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造假行为;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洗钱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临沂股票配资,也应严格遵守办理涉企案件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协调做好风险预警等各项工作,助推企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